“潘家园罢市事件”?来听听官方怎么说

摘要 : 前些日子,“潘家园罢市事件”可谓是闹得文玩圈满城风雨。当时网络上的大部分文章是这么报道的:事情引发的评论基本

前些日子,“潘家园罢市事件”可谓是闹得文玩圈满城风雨。当时网络上的大部分文章是这么报道的:



事情引发的评论基本分为:

不支持搬迁

认为是北京的一个文化景点,文化遗产,甚至与天安门门、故宫并论,藏有几代人的感情,不能搬!

支持搬迁

有人强烈批评潘家园假货太多,卖真货的少,“坑”人的多,潘家园给北京声誉抹黑了,还造成拥堵,搬迁有助疏散人口。

关注焦点

有人认为事情的发生是官商勾结,霸王条款,侵害摊主(租户)的利益。

潘家园市场在文玩、古玩、玉器界里都有极大的知名度,不少人甚至从小就从潘家园里玩大的。可见,潘家园对很多人都有着极深的感情,也与很多人的生路活计相关。



事情的焦点是什么?

如果只是关于“潘家园搬不搬到外地去”这个事情,我想最多也是引起大家的议论,绝不会有的摊主罢工的事发生。(只是换个地方,正常利益得到保障下,做生意的哪个会动不动就集体闹事?)


新合同签订——霸王条款——摊主不满——罢工


所以,事情的焦点就是合同签订,摊主(租户)与市场管理方的合约关系。从潘家园官方回应也可以总结出两个意思:1、搬迁是误传,没这回事。2、合同有纠纷。(下面有官方回应全文

针对报道的“霸王条款”具体情况是什么,我想只有潘家园的摊主最具发言权,仅从合同法来讲,租户(摊主)对租位(摊位)只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点应该是很明确的。这里潘家园摊主的合同似乎又并没那么简单。


正像有人评论的:潘家园搬不搬,搬去哪,先别论,摊主的利益应当得到正确处理。



官方回应

昨日(3日),潘家园官方正式对5月30日各方报道“潘家园旧货市场搬迁外地”的消息进行回应:潘家园旧货市场不搬迁,系误读。


回应方为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管理方——北京潘家园国际民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为潘家园官方微信的全文:


关于“市场搬迁”等传闻的说明

目前社会上传播的关于“潘家园市场搬迁张家口”、“市场商户罢市”等信息,是对相关事实的误读。


今年上半年,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政策背景下,北京潘家园国际民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区内其他企业一同对天津武清、河北承德、保定、张家口等地市场资源进行考察,目的是为企业稳固北京现有市场经营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开拓新市场,为潘家园品牌向外拓展,促进当地的文化市场发展壮大公司提供助力,并非外界传言的市场搬迁行为。



关于签定合同规范经营秩序的说明

合同签订的目的:一是为了促进市场有序发展,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为了规范部分商户哄抬租赁价格、私自转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切实降低租户成本,维护商户合法权益。三是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商品品质和潘家园品牌影响力,优化市场环境。


潘家园旧货市场现有地摊4000余户,主要涉及珠宝玉石、仿古家俱、文房四宝、古籍字画、旧书刊等,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享誉中外的著名古玩艺术品交易市场。


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私自转租,增加租摊者经营成本。经过转租,有实际意愿摆摊的商户需要付出高出实际摊位费几倍、甚至十几倍的费用。二是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转租经营者租到摊位后为了收回经营成本,最终转嫁由消费者“买单”。三是存在较大消费风险。转租商户违反市场分行划市原则,并因经营商品的特殊性,再加上转租造成的经营成本上升,存在以次充好隐患,扰乱市场诚信经营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为此,自去年下半年开始,潘家园旧货市场开展商户和商品品类等基础信息收集、分析、整理等工作,并于2015年底与地摊商户统一签订了2016年上半年地摊使用合同,约定签约商户不能对摊位进行转租牟取暴利,切实维护健康的市场经营秩序,提升市场美誉度。


2016年5月30日开始,继续签订下半年地摊使用合同。



关于媒体与商户关注的相关问题的说明

1.市场摊位所有权

据了解,工商登记查询网站显示北京潘家园旧货市场有限公司股东为北京潘家园国际民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在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18号。商户与市场通过签订合同建立了租赁关系,在租赁期内商户拥有摊位使用权。在租赁期内,如果商户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市场有权解除合同。


2.市场摊位使用权

市场与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商户禁止将摊位转租他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意转租。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市场将依据法律和双方之间的合同追究商户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收回摊位。


如遇商户无力经营的情况,根据《合同法》“合同一方应当诚实信用履行合同”的规定,商户可以与市场协商解除合同,由市场寻找符合市场经营定位的新商户。

对广大商户提出问题的解答

1、我在市场经营多年了,摊位是我的吗?
答:您和市场存在的是租赁合同关系,也就是说您只拥有租赁期内的摊位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市场。在租赁期届满后,市场有权不续订租赁协议,如果您严重违反租赁协议的约定,市场也有权在租赁期内解除与您的租赁协议。

  

2、我父亲在市场经营多年,从市场建立以来,我们一直缴纳摊位费,现在我父亲去世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因为您父亲与市场是租赁合同关系,您父亲不拥有所有权。摊位不属于您父亲的遗产范围。您父亲去世后,租赁合同其实已经终止履行。但是考虑到历史因素,为了保持稳定,市场将会与直系亲属优先重新定立新的租赁协议,将承租人变更成您的名字。希望您尽快来市场办理相关手续。

  

3、我跟市场签了合同,我自己不干,我能把这个摊位转给别人吗?

答:市场与您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是禁止转租的。《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意转租。如果上述情况一经发现,市场将依据法律和双方之间的合同追究您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收回摊位。

  

4、如果合同到期了,我认为有些合同条款我不认可,怎么办?

答:合同到期后,双方权利义务自然终止。此时再追究旧合同条款显然不再有意义。欢迎您与市场就新的租赁合同进行协商,当然达成新的合同的基础是双方自愿。

  

5、我在市场经营多年,自己缴纳租金,我没时间经营,为什么就不允许我转租?

答:《合同法》有规定,合同一方应当诚实信用履行合同,也就是说,当时市场看中的是您而不是别人的经营能力,如果随意换人,将势必对市场的经营状况造成影响,导致商户质量参差不齐。所以市场不允许随意转租。如果您实在无力经营,希望您能与市场协商解除合同,由市场寻找新的商户。

  

6、我听别人说市场要取消我的摊位了,让我们联合起来一起聚集示威、讨说法、维权,我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批准手续,批准后方可进行。您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您的上述行为构成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十分严重的,将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百九十一条,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情况希望引起您的注意。

  

7、货柜是我们自己出钱买的,市场租给别人用,我该怎么办?

答:市场只对摊位进行出租,市场收取的租金只是摊位租金。如果别的商户使用您的货柜,建议您与他们订立关于货柜的租赁协议,或者您有权在您不使用摊位期间收回货柜。

  

8、多年来我一直按时缴纳租金,可市场却一直没有给我开具发票。

答:市场同意并十分愿意给您开具发票。请摊主本人于交费日起一个月内凭有效凭证(合同、胸卡、收据、银行划转单据等)到市场管理部开具发票。

  

9.商户本人必须天天亲自出摊吗?

答:如果商户本人因为种种原因不能亲自出摊经营,由亲属或者雇工出摊(当然要在市场办理从业人员胸卡),市场对这种行为是允许的。

  

10. 三天不出摊,市场就收回摊位吗?

答:商户在平时经营中,如果可能出现因自身原因连续三天不出摊经营的,应提前到市场进行说明。

  

11.听说市场与张家口签订搬迁协议了,是吗?

答:这是不实消息。市场没有与任何地方政府签搬迁协议,市场也没有搬迁异地的计划。但是,为了把“潘家园”品牌做强做大,市场也正在对国内重点城市进行调研和考察。



新京报,法制晚报、新浪网、网易网等媒体也对此进行相关报道:




租户与市场(管理方)在租约上存在争议、纠纷等事情在其它行业其实也时有发生,关键是怎么正确处理,租户的正当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管理方的管理是否完善。一个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商户的积极参与,也要依靠管理方有效、规范的管理。我们期待事情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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