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员工“要求”加班的愿望,不能构成企业将员工长时间加班常态化的理由。与其“叫板”“喊屈”,倒不如反求诸己,切实担负起企业应负的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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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掐起来了。继阿里“回击”国家工商总局后不久,富士康的一纸声明指向了全国总工会。
“我们不完美,但请关注我们的进步”,面对“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的指责,富士康的回应有理有节。
这一纸声明,既是“叫板”也在“喊屈”:一边是“员工希望通过加班提高自己的收入”,一边是“又要确保员工加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乍一看,似乎是这个理儿。但问题是,员工“要求”加班的愿望,也不能构成企业将员工长时间加班常态化的理由。
劳动法明确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小时”。就此而言,富士康长期安排员工超长加班违法在先。
再来看员工的要求。不久前,富士康在重庆的工厂因没有班加而出现了工人抗议。为何要抗议加班少?这恐怕与企业的加班文化不无关系。“工资只够维系基本生活,想要赚钱就必须加班。”就这样,不加班就挣不到钱,就不是好工人的理念才会逐渐为员工所接受。
平心而论,员工要求加班,无论是为了多挣点,还是真的有奉献意识,都属正常现象,社会更无权干预。但当加班变成一种扭曲的文化,当员工不得不牺牲自己的健康甚至是生命来换取薪水时,我们不禁要问,如此“自愿”企业和工会还能袖手旁观吗?
退一步讲,事情并非只有两种选择。让员工既有物质收益,又享精神关爱,不正是企业应有的责任吗?
我们看到,“员工关爱”“ 精神关怀”在富士康的声明中确实占了不少分量,聘请心理咨询师的“进步”也已广为人知。不过与其“叫板”“喊屈”,倒不如反求诸己,切实担负起企业应负的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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